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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盐城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推进国际间、境内外合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盐城市民政,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16号(盐城市盐阜大众报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慈善宣传。宣传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慈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表彰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

(二)筹集善款。负责募集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建立起为弱势群体提供扶助和精神抚慰的物质基础。

(三)慈善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国际间、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或上级慈善组织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和伤残人员及家属;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工作;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交流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果,加强同国内外、境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盐城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服务,帮助其筹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落实捐赠和救助事宜。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与参与慈善服务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健全志愿者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嘉许等制度,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六)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公益服务或捐赠;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慈善募捐项目、慈善

支出项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副会长以上职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慈善工作、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开募捐、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的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包括慈善募捐项目及慈善支出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力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会会员(单位会员)中分配。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 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 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对投入本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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