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和规范慈善志愿者服务工作,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志愿者,是指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本会注册登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 慈善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参与慈善服务活动应由家长(或老师)带领;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
(三)遵守本会制定的志愿者服务守则;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六)每年从事慈善服务累计48小时以上。
第四条 慈善志愿者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
(二)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
(三)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善款募集等各项慈善活动。
第五条 慈善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一)为了加强对慈善志愿者的管理,本会成立慈善志愿者活动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到指导站办理志愿者登记手续;凡可组织30名以上志愿者的团体,由组织者持有关资料到指导站办理志愿者团体登记手续。
(三)指导站工作人员应当与申请登记的志愿者或志愿者团体负责人进行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四)符合志愿者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盐城市慈善志愿者(团体)登记表》,登记表由本会统一归档。
(五)对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从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的志愿者,由本会予以正式注册。
(六)经注册的慈善志愿者,由本会确定服务项目,赋予志愿者编号,并颁发《慈善志愿者证》。
第六条 慈善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慈善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慈善组织帮助解决在慈善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慈善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要求出具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
第七条 慈善志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遵守平等、善意、诚信、节俭的原则;
(二)不得利用志愿活动谋取私利;
(三)不得从事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遵守《盐城市慈善志愿者守则》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慈善志愿者退出自由,退出前应向指导站提交书面申请,并返还《慈善志愿者证》;注册慈善志愿者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不足48小时的视为自动退出;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志愿者守则行为的慈善志愿者,经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九条 本会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慈善服务。
有慈善服务需求的组织可以向指导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要求志愿者服务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
3.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会在有慈善服务需求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建立慈善服务基地。
慈善服务基地的基本条件:
1.有建立慈善服务基地的积极性;
2.有为慈善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保障的能力;
3.有相应的组织慈善服务的制度、措施。
慈善服务基地的职责:
1.安排慈善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
2.为慈善志愿者提供开展慈善服务活动的条件;
3.为慈善志愿者出具慈善服务的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慈善志愿者激励机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和录取有慈善志愿服务经历的人员。
(二)本会依据慈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慈善志愿者评选。慈善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1000小时、3000小时以上的,由本会分别授予一星级慈善志愿者、二星级慈善志愿者、三星级慈善志愿者、四星级慈善志愿者、五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并颁发“星级慈善志愿者证书”和“星级慈善志愿者标志卡”。对成绩突出的慈善志愿者,本会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三)积极探索慈善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凡热心慈善、乐于奉献、多行善举者需要提供帮助的,本会将根据其慈善志愿服务情况,安排慈善志愿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回馈性服务,使行善者既感受参与慈善的快乐,又享有善举回报的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