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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一步规范 ——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2022-05-15浏览次数: 1053

  日前,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制度遵循。

由《暂行规定》升级为《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对于2012年出台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新的修订。随着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2年出台的《暂行规定》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工作实际的问题;加之近年来部分社会组织不断被曝出违规评选评奖甚至乱收费的问题,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亟待深化监管、规范行为。因此,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优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不变”“四完善”“五从严”

  与《暂行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坚持了“三个不变”“四个完善”和“五个从严”。

  “三个不变”包括:继续坚持目录管理模式不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继续坚持不得收费的原则不变,如果发现收费情形要予以严肃查处;继续坚持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申报程序沿用此前制度要求不变。

  “四个完善”包括:完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价值引领;完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范围界定,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完善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申报程序及监管方式,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职能,并要求加强对活动实施和评选结果的监管;完善项目退出和表彰奖励获得者荣誉撤销机制,若已有项目的社会组织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或者项目实施存在相关问题,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同时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五个从严”包括:进一步从严控制申报条件;进一步从严规定行为准则,提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范性;进一步从严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内部程序,确保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间的监管合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九不得”“三应当”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出了“九不得”“三应当”的规定。

  “九不得”包括: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三应当”包括: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于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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