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盐城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
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规定行政检查不得影响养老机构正常经营
2022-11-23浏览次数: 1055

  近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书,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检查和改进相结合,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办法》共分为5章41条,聚焦行政检查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检查类型、明确了检查各环节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对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办法》明确,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办法》明确,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检查和改进相结合,不得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其中,日常检查的比例、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应当根据养老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

  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检查。实施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不得事先告知养老机构检查行程和检查事项。

  《办法》明确,采取现场检查、在线视频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身份,同时向养老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未表明身份或者未出示《检查通知书》的,养老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办法》还明确了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问题时的处理规范。对养老机构在服务安全和质量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者,将责令限期改正;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者,将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者,将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养老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慈善公益报)

关闭本页
盐城市慈善总会
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16号(盐城市盐阜大众报4楼)
邮政编码:224005
救助热线:0515-69008407
捐赠热线:0515-69008414
苏ICP备2021047708号-1
技术支持: 赛华网络技术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版权声明:网站内容及图片均由盐城市慈善总会提供
主机测评 主机评测 云主机 拼叨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