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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2024-07-16浏览次数: 48

为规范盐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会员作用,促进总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江苏省慈善总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盐城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总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或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爱心企业家爱心人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会《章程》;

(二)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总会会长办公讨论通过并备案;

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权利:

)参加总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获得总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总会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拥有相应的选举权选举权表决权;

(五)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

执行总会决议;

(三)维护总会合法权益;

(四)带头捐赠和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五)完成总会分配工作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书面申请退会并经总会会长办公议同意的;

已丧失会员条件的;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将其除名

违反法律法规的;

严重违反总会《章程》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经批准以总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和被除名 会员其在总会的相应职务和权利自行终止由总会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九条 总会设立的会员联络部负责受理会员入会申请、办理会员登记、提出终止会员资格建议等事项,为会员提供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开展慈善公益、考察调研、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条 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明确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特殊情况下也指定相关人员为联系人。

第十 会员列情形之一的,应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总会:

(一)单位会员的注册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二)单位会员合并、分立、破产、注销、撤销的;

(三)个人会员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会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总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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